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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的制度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党办 发布时间:2019-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学校党政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前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重要议事制度,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三条 学校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学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

(三)学校教学改革与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教职工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五)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工作。

(六)学校文化建设、师德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就业创业、安全稳定及发生各种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七)经学校党委研究后提交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工作;经学校党委政治把关后提交的涉及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未经党委会研究审议,不得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

(八)学校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工作总结和需要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调研论证。议题审定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头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拟定方案。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分管负责人要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及以上可供参考的方案。

(四)会前酝酿。对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议题方案,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会议通知。会议议题、议程、要求及开会时间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表意见准备工作。

第六条 会中讨论与表决

(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参会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若分管领导缺席,一般不讨论研究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如确需研究,须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二)议题一般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汇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策。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负责人请示汇报。

(四)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讨论研究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并形成会议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七条 会后实施与督办

(一)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向会议主持人汇报,会议主持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决定的会议主持人负责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跟踪监督落实。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调整完善。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汇报后再作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纪律

第八条 会议组织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列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属于学校党委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属于学校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校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吸收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列席。

(四)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结论、决定等,办公室主任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存档备查。

(五)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在应知范围内传达。

第九条 会议纪律

(一)参加会议人员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凡属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时,书记、校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也可经书记、校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奖惩参会成员及其亲属或与参会人员及其亲属有较大利益关系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通知回避。

(四)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达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在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上,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均须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讲话,不发表纯属个人的观点、看法。

第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要列入学校考核重要内容。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要负责监督检查。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的建议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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