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相应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进行总体安排、组织和协调。各学院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为确保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在课程考核前,召开考前动员会,认真学习有关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校领导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考试巡视、督察。
第三章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正常完成课程大纲和授课计划要求的各环节学习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以补考,须重新学习:
(一)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缺实验实训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缺交实验实训报告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各学院教务办审核后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需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未履行缓考申请手续的按缺考处理,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必修课及限选课(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军事训练、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新学习。任选课不设补考,可重新选课。
第四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方式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笔试开卷、口试、撰写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随堂考核,并结合平时上课、作业(实验、上机、设计)、讨论、阶段测验、撰写论文等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方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若需对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的,由任课教师报开课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交开课部门和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课程考核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依据校历和教学进程表统一安排,原则上考查课程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考试课程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课程笔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若因课程或考核方式等原因需延长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备案,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安排实行教务处和各开课部门两级管理。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和安排,其它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开课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均要安排单人单座。学生人数在60人以内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60—120人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12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人监考。各部门、各单位应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监考人员,补考(重新学习)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经所属学院批准。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 为了实施因材施教,学有余力的学生,对已学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已达到大纲要求的,可以提出免修该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除外)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疾病或身体有缺陷者申请免修,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级医院证明办理免修相关课程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提供原已修课程的有效证明办理免修相关课程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为申请课程免修手续的时间,逾期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需手写免修申请书一份,到各学院教务办领取《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到学生所在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到开课部门签字,最后到教务处办理免修。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城职大教字〔20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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