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须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二条 学期考试或考查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条 因病因事无法按期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缓考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各学院存档。没有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
第四条 凡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学生缺考科目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在录成绩时应在备注一栏注明“缺考”。
第五条 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在录成绩时应在备注一栏注明“作弊”。
第六条 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重新学习记。
第二章 成绩的管理与评定
第七条 成绩管理采取教务处、学院管理模式:
(一)教务处:负责存档各学院上交的在校生成绩、网上公布学生成绩;
(二)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生成绩的存档及查询。
第八条 对象与任务:
(一)成绩管理的对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完成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成绩。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在校生应该完成的科目,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教育实习和见习、专业实习和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上述科目必须经过考核(各种考试、测验、测评、考查等评定成绩的活动统称考核,考核结果就是考核成绩)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方能获得学分。
(二)成绩管理的任务包括:提出成绩评定的标准、规定成绩登记方式与方法及成绩单的管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是学籍管理、辅修专业及第二专业资格审查、免听资格审查、毕(结)业资格审查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载,百分制成绩取整数。百分制的分数及学分绩点转换关系参照《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毕业生成绩的管理:
(一)学生毕业前参加岗位实习所需成绩单、学生个人档案归档所需毕业生成绩卡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二)毕业生的成绩,各学院应提前一学期进行全面清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
第三章 成绩的录入与保存
第十一条 所有成绩需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录入及提交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系统中成绩录入权限从学生期末考试前开放,到学生所有考试结束七日后关闭。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地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系统中,若学生无成绩需在系统中备注栏选择相应的考试状态:缓考、缺考、作弊等,并执行“提交”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成绩录入工作的教师,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审批后进行补录,否则任课教师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补考(包括缓考)、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同样由任课教师评阅卷后在教务系统中录入。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提交成绩后,须认真填写《成绩分析报告》,送交各学院教务办;期末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在网上打印两份,连同核查过的电子档一并送交各学院教务办。打印的纸质成绩一份留各学院教务办存档,一份上交至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缓考成绩评定与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一致,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等;重新学习、补考成绩超过60分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直接以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科目必须上交正规成绩单,成绩单必须有任课老师和各学院教务办签字后方可生效,不准代签。各学院及教学单位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成绩单。
第四章 成绩的查询与更正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登录教务系统,凭借个人用户及密码对自己的成绩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义时,可以申请复查。期末考试成绩复查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教学周内(补考前)各学院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专业课经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各学院教务办及任课教师共同进行核查试卷,公共课经教研室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教务处及任课教师共同进行核查试卷。补考、缓考成绩复查须在成绩公布一个教学周内提出申请。申请复查成绩的学生要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自行篡改成绩者追究其责任。在成绩录入提交后,如发现成绩评定错误,或成绩错登、漏登等情况,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成绩更正申请,经各学院、教研室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更正系统成绩。且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出错率达2%(不含2%)以上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升本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城职大教字〔2020〕131号)同时废止。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