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人员必须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安全、卫生、环保意识,各项目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条 每间实验(实训)室设安全、卫生与环保三位一体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室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条 新进人员必须熟知本实验(实训)安全卫生制度,清楚灭火器位置、掌握使用方法及应急措施。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及周边设禁烟区,连接仪器的电线必须使用护套线或花线。实验(实训)不得进食,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不得大声喧闹。工作时间禁止带小孩和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等场所。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的设施、设备及药品摆放要合理,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不得放在靠近烘箱等有热源的位置。使用钢瓶时,其位置须固定,若为可燃性气体则该实验(实训)室门上应设置禁火标志。实验(实训)室内所用药品必须严格分类整齐摆放,易燃、易爆试剂限量分散存放并专人妥善保管,无防爆功能的冰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剧毒、贵重药品以及贵重金属制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两人专门保管。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仪器和设备操作必须严格遵循制定的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现机器或其他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禁擅自拆装。应时刻做好事故应急准备,遇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工作结束后全面检查室内水、电、气体、门窗等,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各实验(实训)室钥匙由该室负责人保管,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备有所有实验(实训)室钥匙,不得擅自出借及另配。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对不遵守操作规程且有不听劝告或制止者,令其停止实验(实训);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第八条 使用新式化学药品前,必须了解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安全使用方法以及危险处理方法。对于剧毒、易燃、易爆及毒性较大的化学药品的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专员在场方可进行,并切实做好事故和危险防范措施。严格做好剧毒危险品领用、使用、登记保管各环节。
第九条 实验进程中必须有专人在场,且集中精力,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开时必须关闭设备。若短时间(如半小时)离开现场,务必请其他工作人员代为监管;遇实验设备异常,必须及时终止实验,进一步检查消除隐患后才可继续。确有必要通宵实验的,须由各项目负责人报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实验结束及时关闭水、电、气等,并清洗仪器,保持桌面整洁,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对于实验(实训)室“三废”的处理要按照安全操作流程严格执行。(1)严格按规定处理“三废”严禁向水槽内倒废液,废液应分类处理,或回收利用,或集中送交学校环保组织处理;(2)不得在走廊和楼道堆放实验室杂物,废瓶、空瓶集中送学校环保组处理,禁止乱扔。实验(实训)室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需处理的无机、有机废液分别倒入废液桶并标明毒害物质名称,及时处理残渣及空瓶等,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可能会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救护的措施,以备万一。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必须书面向实验(实训)负责人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不得隐瞒,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每周专人检查设备和器材的运行状况并详细记录,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内保持整齐清洁,常小扫,定期大扫,做到窗明几净,无杂物、积灰、蛛网,物品整齐放置。
第十七条 安排好卫生值日工作,具体工作项目可咨询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维护室外环境(包括走廊、窗外)的清洁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四章 环保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处理“三废”,严禁向水槽内倒废液,废液应分类处理,或送交学校环保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在走廊和楼道堆放实验(实训)室杂物,废瓶、空瓶应送学校环保组处理,不得乱扔。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产生的“三废”按规定处理好,书面程序须由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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